5月14日早上,石家庄裕华交警大队民警在南二环雅清街执勤时,一辆重型货车经过检查点,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。
据了解,驾驶人李某昨夜喝酒到九点多,清晨侥幸驾驶车辆上路。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,结果为63mg/100ml,系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被查获后,李某后悔不已,蹲在地上痛哭:“家里可怎么过啊?”。民警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。
根据相关规定,该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被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,行政拘留15日,吊销驾驶证,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
饮酒、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病状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任何人不得强迫、指使、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。
交警提示
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,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,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酒驾醉驾的受害者,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,时刻牢记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。